合伙制的產生前提基于三大假設:(1)市場存在著風險,而風險是不確定的;(2)委托者與受托者的信息不對稱;(3)權利與責任的對立統一。鑒于風險的不確定性,如果利益是給定的,相信沒有人愿意選擇賠償責任大的組織形式。但一個行業(yè)的制度安排不能不考慮公眾利益和公眾期望。既然注冊會計師的終極委托者是社會公眾,那么,在獲得充分信息的情況下理應向公眾承諾負責,如果這種負責的意思表示是有限的,你還想獲得足夠的尊敬與信賴,豈非對公眾的不公平?
合伙制的創(chuàng)立源于三大原則:(1)志同道合原則:道不同,不相與謀。是片面追逐利潤,還是著眼品牌塑造,成為合伙人走不同道路的路標與界碑。(2)文化認同原則:合則留,不合則去。是以事業(yè)為重還是熱衷于辦公室政治,是追求眼前利益還是長遠利益,成為考驗合伙人的分水嶺與試金石。(3)平等與分享原則:內部運行機制非垂直、剛性的公司管理模式,而是扁平、柔性的矩陣式。單個合伙人不具有左右其他合伙人意志的權利,合伙人之間既分擔風險,又分享技術資源。
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在我國的出現,只能表明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過程中的尷尬,絕不代表產權制度的先進性。早期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均由政府部門、機構等發(fā)起,既難以志同道合,又無法志趣相投。如此封閉與耗散的結構導致了產權與管理上的深層次矛盾。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時的定位主要在于“脫”,試圖以最小阻力使會計師事務所從政府、機構等發(fā)起單位中脫離出來,初步解決獨立性問題。于是,“一股獨大者“有之,”師者有其股”有之;道不合,暫且茍合;劣不汰,則優(yōu)被抑;薪酬安排、質量控制、風險管理、文化建設等成了“堅硬的稀粥”;而收購、兼并、設立分支機構等更是“于法不合”。
由有限責任公司制向合伙制過渡,內在動因并非只是經濟杠桿,如避免重復納稅等。更重要的是社會經濟的演進、制度創(chuàng)新的催迫以及健康力量的訴求。有人認為,發(fā)展合伙制的時機不成熟,諸如外部環(huán)境差、法律法規(guī)不配套等等,更有極端者言:我們不能再折騰了!對合伙制的理解,我們太多的人看到了太多的消極面。其實,會計師事務所最大的風險來自質量與風險控制。許多事例表明,有限責任公司制并不能免除注冊會計師和法人代表走向監(jiān)獄。有時,特色是歧路的代名詞。筆者還注意到有一種表面上看來頗獨到的觀點:國際上現在多采用有限責任合伙制(LLP,),而國內合伙制成功的案例很少,因此合伙制在中國不易推行。事實上,“五大”的本質是合伙制,“LLP”不過是表征;國內一些合伙制事務所的失敗不意味著該組織形式的失敗;“伙同非人”而最終散伙與合伙制本身無關。
在學習“三個代表”的高呼聲中大力推進合伙制,不僅是市場經濟的要求使然,更是振興注冊會計師行業(yè)的第一路徑。無論從形式上,還是從實質上,合伙制以及由此派生出的職業(yè)新理念,都是中國注冊會計師為之孜孜以求的。因為,你不能無視“全球合伙一片紅”的現狀,你不能無視國際化帶來的倒逼形勢,你不能無視一連串審計失敗所映射的體制缺陷,你不能無視極具中國特色的發(fā)起人結構引致的尷尬,你不能無視律師界改制的徹底性與前瞻性,你不能無視青年人立志成為合伙人的夢想,你不能無視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相關責任的追問以及人性之卸責、偷懶、拜物和嗜賭的陰暗面……當然,合伙制不是“萬能丹”,也不能期待雨后春筍般生長出來,必須引入行政力量,制定合伙人契約指引、內部治理指導意見以及合伙人資質與準入條件等相關文件,輔之以各項推進政策,“殺出一條血路來”(鄧小平)!
讓我們恐懼的不是遠方的群山,而是鞋里的一粒泥沙。
相關熱詞: 合伙